引用:
作者yesvell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40013&SNo=124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
、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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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既然你都會查法規了,麻煩退到這個法規的第二條第一項,它寫著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然後再到第六條,它寫著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
腳踏自行車。
(二)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
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
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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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從法規上看到什麼?現在你認為機車該屬於什麼車?汽車,還是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