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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ck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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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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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
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
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
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除非強行闖越..不然等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就好了
2012-09-22, 08:3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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