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61
以勞基法來說,好像不在原先雙方議定的職務範圍、工作地點內都可拒絕。可是玩硬的誰吃虧? 當然是勞工。
至於非上班時間本來就要給加班費,搬家就不算勞動嗎?
一般公司手段高明一點的跟你玩大家都是一家人的濫情戲碼,普通高明的就冷凍你、搞臭你,最不高明的跟你明擺著你不喜歡可以不幹走人。
還是趁早覺悟勞工局只是個事後申訴單位、事後協調單位,沒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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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台灣勞工好講話,又投訴無門,政府法令不夠周全
講到這又要長篇大論三天三夜都講不完,總之到國外,誰理你這套,動不動就罷工,錢還是要照付,說不定還Double pay ,事後告上法院.看誰吃虧
新加坡的員工福利很好,制度完善,不然你覺得一個新加坡人可能在她的國家幹這種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