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wu2
其實以她說的那段公司搬家, 請員工幫忙搬來看.... 好像一般正常公司通常也不給加班費吧.
工作幾年只碰到幾次搬家, 通常只有那天吃吃喝喝都算公司的, 沒什麼額外的費用可以拿.
不過... 通常餐飲業如果是算鐘點的費用, 請員工搬家我覺得應該就要給薪水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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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基法來說,好像不在原先雙方議定的職務範圍、工作地點內都可拒絕。可是玩硬的誰吃虧? 當然是勞工。
至於非上班時間本來就要給加班費,搬家就不算勞動嗎?
一般公司手段高明一點的跟你玩大家都是一家人的濫情戲碼,普通高明的就冷凍你、搞臭你,最不高明的跟你明擺著你不喜歡可以不幹走人。
還是趁早覺悟勞工局只是個事後申訴單位、事後協調單位,沒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