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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echao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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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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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globemai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要罷免沒那麼容易,現在國會還是國民黨佔多數
就算國會過了,到時投票還要有效票過半數才通過(依今年總統大選藍綠比為55:45有點難)


就從罷免各區立委開始
舊 2012-09-18, 12:05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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