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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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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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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菊草葉
台北地院判dell標錯價格案時,就有引用到民法148條,怎麼説完全不對?

能説個道理給大家聽聽嗎?


民事訴訟講的是優勢證據,標錯價的商家只要拿出進銷貨憑證應該不難證明此交易確實對其造成重大的不利益(民法第274-1條第四款 ),請問一下下訂單者要怎麼證明自己有啥損失啊....
舊 2012-09-17, 12:15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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