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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rom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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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72
引用:
作者JO_
我覺得偷吃的東西~且是用來填飽肚子,而不是享受,確實不需要鬧很大
對方也願意賠償了..還硬要告......唉.....

法條當然是非黑即白
那個業者講損失超過兩萬
假設三個月...婦人天天偷
20000/90=222
要天天偷,換算一天要偷到222的菜應該也不小包吧....
所以我很存疑店家讓一個人天天包一大包的菜...忍他忍兩個月.
再來天天去偷也會天天吃飯~那婦人也真是常客

婦人行為犯法,而店家也是真的沒有惻隱之心...無誤

自助餐都很貴 夾一點肉就一百多塊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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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9-12, 11:13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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