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xel_K
我真的不曉得台灣法律是怎麼搞,
像這種案子不是首先該補償受害人(也就是全額退休金)
再額外懲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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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即使是歐美日國家,也沒有人是用你這種方式處理這類案子
第一個:是錢從哪來
會先給錢通常表示這類事件發生是突發、並且需緊難求助
如:車禍、職災,給錢的來源通常來自保險單位
車禍有第三人事故意外險,職災最少有勞保
退休金有這種性質嗎 ?
第二:退休金是民事紛爭、除非極權國家
否則全世界沒有任何政府、是可以不經由法院裁決去擅動人民財產給任何人
不然此例一開,後果有多恐怖
任何官員只要他高興,就可以把你的產財移轉給任何人
引用:
作者dogcccrrrwhh
政府不是很缺錢~~
人民犯罪都可以一罪一罰了
真的強烈建議(採人數制)
竟然違法解雇23人...行政罰可以罰50萬
台灣老闆都很會算根本不會痛
採人數制23*50.至少也罰1150萬
對國庫不無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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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罰光了雇主的財產,變成雇主沒錢再給勞工退休金
對勞工有比較好嗎 ?
這種事有時只是雇主對法律不清楚,有時並非故意
再者也不是罰完就不用給休退金
太高的罰金會一定會發生雇主意圖去買通檢查員
或者是檢查員借勢敲詐雇主
寫出來的報告,必然不會利於勞工
像我前任雇主,只是在標案中轉移勞工勞保慢了三天
(b公司標到,勞保從a公司轉b公司的時間是開工後三天、勞工權益並沒有影響)
承辦人員竟然借故要以此為由搞一罪一罰,罰金高達五十萬
這承辦員幹麻,我實在不好再說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