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引用:
作者娜美
所以那個根本就該改了,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可是不能成立有組織的社團,這樣應該就不至於影響到宗教自由


請證明有組織的宗教必然迫害他人,如果無法證明其中有必然關係,那以此禁止宗教組織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9-11, 10:21 A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