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DeepGreen
簡單看了一下始末
資方確實照規定走
所以勞方除非能『舉證』資方是惡意解僱
不然去告根本就告不贏
原告能舉證微軟是因為服裝問題才不用她的嗎?
不能舉證就會敗訴,這是很簡單的法律常識。
好啦
再說得殘酷一點
不要相信勞動法律能保護勞工
就算微軟真的是因為服裝問題才不用她
微軟和派遣公司也有辦法包裝成其他因素
都是他們的人,怎麼跟他鬥?
|
我覺得可以耶, 她本身的style就是很有利的舉證證據啊
加上台灣有獨步全球超級無敵利害的法官心證
二審法官應該是要沿用一審的判決, 結果卻逆轉到資方那邊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