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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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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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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算竊盜喔
請自行參考刑法323條



該修法與否,我想還需要討論
簡單的說,使用竊盜是否真的需要動用刑法制裁?
就本案來說即逕以民事制裁

我想,很多人都是被新聞標題給誤導了,以為行為人沒受到任何制裁
而本案是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在這種惡性輕微的案件,刑事制裁反而常衍生更多問題
像是入獄後被更壞的人帶壞 或背負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幹更大票的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被學生時代的室友「使用竊盜」(或許在座不少人本身就有做過)
很多人的「使用竊盜」都只是出自於貪小便宜或省麻煩而已(有時候真的只是要借,但是一時找不到主人)
就這樣背一條前科,會不會太重了?
當然,修正為告訴乃論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不告而取謂之竊

與其後悔背前科,不如不要下手偷...
     
      
舊 2012-09-07, 02:56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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