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祥風日照
那依此不起訴
去公家機關、捷運站接電器充電 也都不算侵佔跟竊盜囉
電流雖然被我接出來
但立刻又流回插座裡了 我沒有竊盜使用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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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竊盜喔
請自行參考刑法323條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簡單地說,該修法了。
可再抄襲...咳咳..,是參考德國法制,先把這個漏洞(使用竊盜)補起來,再以需為告訴乃論來緩衝主觀要件暨提升被害人法律武器。
嗯...說來說去還是請立委諸公再把沒抄到的抄完整一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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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修法與否,我想還需要討論
簡單的說,使用竊盜是否真的需要動用刑法制裁?
就本案來說即逕以民事制裁
我想,很多人都是被新聞標題給誤導了,以為行為人沒受到任何制裁
而本案是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在這種惡性輕微的案件,刑事制裁反而常衍生更多問題
像是入獄後被更壞的人帶壞 或背負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幹更大票的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被學生時代的室友「使用竊盜」(或許在座不少人本身就有做過)
很多人的「使用竊盜」都只是出自於貪小便宜或省麻煩而已(有時候真的只是要借,但是一時找不到主人)
就這樣背一條前科,會不會太重了?
當然,修正為告訴乃論也不失為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