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SDN128K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14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種「使用竊盜」情形,在德國法有罰
去問問大家選出來的立委為什麼要制定不罰吧

這根本不是法官的問題阿

法這樣訂是ok 保留彈性 我認為本案是法官的問題
因為[使用竊盜]的定義 要如何認定?

比方說你家車庫門口 被人家亂停機車 擋住你的出口
如果要嚴格認定[使用竊盜]的話
你去牽動機車移車時的行為就算是成立了
如果修法之後 法官不判你移車的行為有罪都不行
舊 2012-09-07, 01:47 PM #5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SDN128K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