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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引用:
作者drasil
竊盜的定義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如果那楊大明騎完又把機車「還」回去,當然就不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要件啦。

從一般的通念來看,把東西拿去用一用又放回去,應該是不如把東西直接幹走惡劣(雖然還是蠻機車的),所以似乎不能把兩件事當成同一種行為。

新聞有說,本案適用的法條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可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另外請求民事賠償。

你家有沒有機車可以用一下
舊 2012-09-07, 12:52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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