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種「使用竊盜」情形,在德國法有罰
去問問大家選出來的立委為什麼要制定不罰吧
這根本不是法官的問題阿
|
再者
這也是為了避免另一種無辜而被處罰的情況
例如:
一、你某一天騎機車(換成腳踏車也行)去-4買東西
結帳後看到一台機車,廠牌、顏色都一樣,鑰匙也能用
你以為這台車是你的,就騎走了
二、你在圖書館看完書,收拾要離開了
看到有一隻手機跟你的一模一樣,你以為是自己的,就把它拿走
(事實上你的早就收起來了)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上述兩問題
這都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
總之,罰與不罰都有缺陷
最主要還是小弟之前提的
「個人主觀上不法意圖難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