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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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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omney
國籍法 【公布日期】民國95年1月27日

第三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


感謝。但我覺得這實在沒道理,外籍新娘如越南者嫁來台灣,為了拿民國國籍居然叫她先放棄母國籍?
舊 2012-09-02, 03:25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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