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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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tan200711
犯法情事實際已成立
實際上 可以用罰金*x倍 加上 受雇者一年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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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字:不可能
放在歐美日任何國家司法制度都不可能成立
你這種觀念其實非常危險
但這也是台灣勞動文化中勞方常常要想美麗幻想
一般檢查員只代表政府針對違規事項做檢查和懲處
純脆公事公辦,不能介入兩者利益糾葛
如果連兩者當事人民事糾紛、都可以讓檢查員不經法院去做裁決
那檢查員不就等同警察+檢查官+法官了
換句話說…放在明朝,這種權力已經接近等同東廠了
變成一人有就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而且能這樣罰資方,代表也能這樣罰勞方
萬一遇到不肖檢查員被雇主買通,勞工處境不是更艱難
還是你相信法官比檢查員更好買通……
台灣人習性就是不愛見官家
沒有必要牽拖到什麼「對抗資方律師團」之類的
台灣中小企業(營業額1億以下)提供的工作數量約在整體勞工70%
這些中小企業哪來的本錢針對一名勞工訴訟去雇什麼律師團
再加上這些中小老闆通常缺乏勞動法令知識
通常到勞工局調解階段
勞工局怎麼解釋、他們就會怎麼做…
因為他們也不愛和官家作對(台灣人習性)
至於大公司,不太可能犯太低級錯誤等勞工來抓包
像資方主動解雇的資遣費通常會給
沒有必要為這種事情鬧上新聞、影響公司形象和老闆臉面
不過這種事有時也說不太準,中鋼、中油就包很多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