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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台灣

2011年於《防止賄賂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
規定涉及特定罪嫌之公務員經檢察官於偵查中,
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
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引用:
作者dts0069
真正高階怎會不可能,很多因職務而產生的獲利,只是沒浮出檯面,被算成薪水而已.


不就跟最近被抓的那個一樣~
舊 2012-09-01, 01:11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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