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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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滄桑悠無愁
為什麼該名員警說沒有權力拘捕咆哮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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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警連自己執法的武器是什麼都不知道。(或是其實根本怕麻煩不想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 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 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 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雖然這個傢伙可能會主張心神喪失。不過至少可以帶走她。而不是什麼都不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