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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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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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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引用:
作者西皮
所謂的"和解" 恐怕不是指民事賠償
因為性侵害雖轉公訴 但仍然並無死法條可辦
比方吸金有銀行法 雖無被害人告發 仍可公訴辦理
還是必須有被害事實 人事物證等等

起訴是不難 檢察官隨便找幾條都能起訴一個人的
能不能具體求刑定案 就很難講
傳喚者不承認影片上是本人(影片不夠清晰的情況下)
或是本人不承認影片中有脅迫意思
也就是說 被告可以在最近 私下與影片中人達成協議(這並非民事和解部分)

這樣檢察官是難以代為公訴的...
除非是現行犯 要不然儘管改為公訴後 論罪難度 仍與告訴乃論無異
檢察官代訴有一定的困難 最終可能沒有那麼嚴重的刑度...
畢竟現已知有兩人報案 這就是不能撤銷的部分

那在問一下,如果告訴人最後都不出庭呢?
我一直覺得會河蟹掉。
搞這樣大最後完全河蟹掉,台灣的司法真的會變成一個很大的笑話
舊 2012-08-25, 06:33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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