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mney
我都說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沒有涉及中華民國國籍的問題,只涉及到一系列大陸人民的權力的問題。 所以《國籍法》仍然適用,所以大陸人民仍然有中華民國國籍。 所以《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人民的權利仍然適用。 不盡義務並不會取消你的權利,只不過會讓你受到相應的刑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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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制定修正】民國93年8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
第十一條(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這法律就是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憲法既然把兩岸區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就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你的國籍與戶籍是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略)。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略)。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