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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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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越前屋兵介
這種性質工作本來就不適合屬於勞基法,勞基法兩週只能工作84小時,這種工作以這個事件為例上班時間長達168小時,發加班費會發到讓大樓管理員這種行業消失...
且一天連續工作24小時正常人是不可能的,所以這個工作應該是允許管理員晚上睡覺的...不需一技之長請來睡覺還發加班費,這麼好的工作哪裡找....

這個事件他應該找的是管委會的主管機關來幫忙協調代班費的問題而不是勞委會...



問題還不止在這個地方

管委會當雇主的保全是不受勞基法保障
但這種情況下保全(管理)公司非雇主的情況下
不能在此勞動行為中抽取費用

因為雇主已由管委會任之
保全公司是沒有權力再從保全薪資中收取費用

不然違反的就不是勞基法,而是刑法(等同收取保護費)
舊 2012-08-24, 08:57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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