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拈花微笑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為你未具 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對你是沒權利的,何況你也沒盡國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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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说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里没有涉及中华民国国籍的问题,只涉及到一系列大陆人民的权力的问题。 所以《国籍法》仍然适用,所以大陆人民仍然有中华民国国籍。 所以《中华民国宪法》中的人民的权利仍然适用。 不尽义务并不会取消你的权利,只不过会让你受到相应的刑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