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我要到台湾的法院控告外交部了。。
瀏覽單個文章
拈花微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引用:
作者
Romney
如果《國籍法》仍然適用,那麼大陸地區人民很明顯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只不過因為沒有台灣戶籍,不能隨意進出/移居台灣。 但是《中華民國憲法》裡又有講明,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憲法》相牴觸,那麼就是無效的。
這裡我認為很明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與「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相矛盾的。 因為台灣政府在用「戶籍」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的遷徙自由。 所以要麼1.修改《國籍法》,取消大陸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 2.修改憲法,取消遷徙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為你未具 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對你是沒權利的,何況你也沒盡國民的義務。
2012-08-24, 01:52 AM #
35
拈花微笑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拈花微笑
查詢拈花微笑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拈花微笑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