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mney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說大陸地區人民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問題,只說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需要經過台灣政府批准。 所以《國籍法》仍然適用。
如果《國籍法》仍然適用,那麼大陸地區人民很明顯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只不過因為沒有台灣戶籍,不能隨意進出/移居台灣。 但是《中華民國憲法》裡又有講明,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憲法》相牴觸,那麼就是無效的。
這裡我認為很明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與「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相矛盾的。 因為台灣政府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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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所以優先適用。
2012-08-22新聞
「修訂兩岸關係條例 義無反顧」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docid=102012755
憲法既然把兩岸區分為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對兩區人民本應平等對待;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陸生和陸配不但限制很多,且較外籍學生和外配更嚴苛。
陸配申請身分證要6年,外籍配偶4年就可以;外籍勞工都全面強制加入健保,陸生卻不准,同時還有不得打工、不得就業等不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