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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到台湾的法院控告外交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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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ney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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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微笑
簡單說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你是在大陸地區,當然沒有台灣戶籍。
中華民國外交部當然拒絕發給你護照,也拒絕你以國民身份入境。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國籍法)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不過人民的法治觀念尚待加強。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没有说大陆地区人民是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的问题,只说了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需要经过台湾政府批准。 所以《国籍法》仍然适用。
如果《国籍法》仍然适用,那么大陆地区人民很明显仍然是中华民国国民,只不过因为没有台湾户籍,不能随意进出/移居台湾。 但是《中华民国宪法》里又有讲明,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宪法》相抵触,那么就是无效的。
这里我认为很明显《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与“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相矛盾的。 因为台湾政府在用“户籍”限制中华民国国民的遷徙自由。 所以要么1.修改《国籍法》,取消大陆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 2.修改宪法,取消遷徙自由。
2012-08-24, 01:0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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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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