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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微笑
*停權中*
 
拈花微笑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引用:
作者Romney
1.「經內政部許可」 內政部可從來沒有說大陸地區人民喪失了中華民國國籍,只說有沒有台灣戶籍。

2.「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顯然我父親並非「自願」取得,而且大陸的國籍也不是"外國國籍"

2006年3月26日,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在美國洛杉磯與留學生座談,在回答大陸留學生提問時說:「大陸同胞呢,在法理上,當然,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不過沒有戶籍。」


簡單說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你是在大陸地區,當然沒有台灣戶籍。
中華民國外交部當然拒絕發給你護照,也拒絕你以國民身份入境。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國籍法)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不過人民的法治觀念尚待加強。
舊 2012-08-23, 11:58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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