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id7
依據國籍法第11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同項第5款「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及同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樓主雖然祖父是中華民國國民,可是父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連帶樓主也失去中華民國國籍。
如果這麼肖想歸化我國可先取得住所,復依國籍法第3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加入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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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內政部許可” 内政部可从来没有说大陆地区人民丧失了中华民国国籍,只说有没有台湾户籍。
2.“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显然我父亲并非“自愿”取得,而且大陆的国籍也不是"外国国籍"
2006年3月26日,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的马英九在美国洛杉矶与留学生座谈,在回答大陆留学生提问时说:“大陆同胞呢,在法理上,当然,也是中华民国人民,不过没有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