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民国国籍法》父或母只要为中华民国国民,子女出生时自动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我的爷爷显然有中华民国国籍(而且没有被剥夺

,那么我的父母出生的时候也有,那么我出生的时候也应该自动获得中华民国国籍。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我只是没有台湾户籍而已。但是中华民国外交部拒绝发给我护照,也拒绝我以国民身份入境。
根据中华民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Article 13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eave any country, including his own, and to return to his country." 《中华民国宪法》里也有讲明"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虽然由于现实,台湾已经将“中华民国”限定在“台湾”的领土上了,但是毕竟法理上还是“中华民国”,所以中华民国国际上作出的承诺仍然有效。
如果台湾是个法治国家的话,就应该勇敢地面对这样的问题。
我准备明年去台湾起诉台湾外交部了,然后一路上诉到最高法院,希望司法院大法官能够进行违宪审核。 当然,起诉之前我会与外交部的人士私下谈判,看是否有settlement作个案处理的可能性。
话说回来,那部宪法真的该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