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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光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
引用:
作者fgasfgasg
為什麼前面有人說過了,還有人狀況外阿?
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OGC到一半被打斷有點討厭耶~~
 
舊 2012-08-21, 11:22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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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光啊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