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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忘減刑 出獄才知多關4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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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光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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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gasfgasg
為什麼前面有人說過了,還有人狀況外阿?
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OGC到一半被打斷有點討厭耶~~
2012-08-21, 11:2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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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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