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裡面減刑的部份...是依據什麼!?
不會是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吧...
----------
法官忘減刑 出獄才知多關490天
「真的很冤枉,精神損失無法彌補,希望獲得賠償!」
雲林縣莿桐鄉民廖景隆因贓物罪入監服刑,今年3月底出獄,
5月才收到台南高分院寄出的刑事裁定書,指他符合減刑條例。
但他已被多關了490天,他提出刑事補償訴訟。
廖景隆以1天4千元計算,聲請刑事補償費190多萬元。
昨天下午他到台南高分院開庭後表示,
「這是司法的行政疏失,我雖然有犯罪,但已接受法律制裁服刑,時間到了要放我出來。」
到底烏龍出在何處?廖景隆97年間因贓物罪,一審被判2年7個月,
法官未依法給予減刑,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
改判應執行4年半定讞,卻也沒有注意適用減刑,才造成一連串嚴重的錯誤。
直到今年初已被關了兩年多的廖景隆聲請假釋,案子送抵法務部才被發現「代誌大條」,
並指示檢方趕緊補救處理。
雲林地檢署趕緊開出釋票,讓監獄先放人。
執行檢察官林豐正並以最終審(即二審)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卻被駁回。高檢署認為可直接聲請減刑,
不必再耗費司法資源,才由台南高分檢向高分院提出減刑聲請。
廖景隆接到法院裁定書,才知白白被關了490天。
檢方透露,該案若非被查覺,檢方主動補救,當事人被多關了1年多,
恐怕連自己也不知道。但事涉人權,絕不能將錯就錯,掩蓋事實,
該補救還給當事人公道,還是得做。
台南高分院指出,當事人的確符合減刑條例,但判決時卻沒有予以考量,
審理此案合議庭和陪席法官都已退休,內部會檢討;此案廖景隆已聲請刑事賠償,
有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