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只要你沒撤告,不管最後是緩刑還是易科罰金,
傷害罪判決成立就是前科
這對於工作上有點影響,軍公教員自然是不用說了
越來越多民間公司也都要求員工必須提供良民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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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好像沒有,還是我哪邊想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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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