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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誌是這樣的..
小弟曾經有過一個交往同居五年的女友
他同事追她,然後就劈腿了
最終,我還是退出成全他們
過程一度平和,雖然我很痛苦
後來,某次我不知道吃了什麼藥在住處樓下遇到他們,順手就打了招呼
那男的就很憤慨的對我嗆聲
想當然爾我也嗆回去
然後他就衝過來海扁了我一頓
現在,要開偵查庭了
男的是被告,女的是證人(怎麼被弄上證人的我也不知道,不過傳票寄到她家我看兩個人都一起黑掉了)
收到通知單後,男方的姊姊說想和解
只是,自己做的事情還要勞動家裡人而不是自己出面,這樣不是很沒擔當嗎
全世界都叫我和解
為什麼我被打就要我和解?然後打人的可以爽爽過
我也知道最後了不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了不起再來個附帶民賠
請問大家有其他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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