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jc6352011
你說的沒錯
被告主因不是他賣香煙
但應該也不是你所說的[有害的說成無害的]
根據我查的資料
應該是[菸商未告知吸菸具有危險性,涉及詐欺][各界指責菸商最重要的理由,在於菸商的「隱瞞」][加州民主黨籍眾議員華克斯曼曾指控菲利普摩裡斯菸草公司在一九八三年時就已經知道菸草中的尼古丁是一種上癮物質,但卻隱瞞這項足以引起軒然大波的研究結果。 ]
但他們確實被告了啊.也賠償了巨額
況且你寫[製造商不可能會有事啦~有事的話~酒商也頭大了]
說不定改天又發現甚麼狀況.又要被告也不一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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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賣局頭大了(無誤XD
以現在台灣在菸上標示吸菸有害身體健康~還去買來吸...算是願者上勾了
你情我願的情況實在想不出什麼理由可以被告成立的
除非是菸商加料
不然一般正常買賣的情況下~如果說因為菸商提供了污染空氣的商品而被告~還成立
那以後很多商品的買賣都不用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