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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都下來了
你檢警也不用忙了
全部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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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1網友分享的無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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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法檢字第 10008015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座談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100.01.26版)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 28 條(96.07.04)
問題要旨:
行為人若於網際網路上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未成年人之****影片以提
供自己觀賞,嗣後經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其 IP 位址出現在眾多封
包中,行為人亦坦承有下載該檔案,則行為人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易
防制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之罪及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妨害風化罪嫌?
不構成
4.以技術層面觀之,被告使用 FOXY 軟體所上傳分享之檔案
,原則上均係檔案之一部分,而非全部,在此情形下,該
部分通常僅係無法獨立成為可供電腦辨識解譯之電磁紀錄
而已,客戶端之使用者尚須經由軟體之功能將其他來源所
得之其他部分結合而成為一完整之檔案。以本件類型而言
,下載檔案者無從得知其檔案之何部分上傳,又與他人之
何部分結合,況其他參與相同檔案之下載及上傳者,如上
說明,未必均對該軟體之作業原理有所認識,於此情形下
未必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
5.警察執行網路巡邏,雖可以「FOXY」軟體下載檔名「XX
偷拍」影片,輔以網路監管軟體「Sniffer」, 查知所下
載眾多封包中,其中之一來源 IP 位址,為某甲所使用。
但無法證明警察下載上開檔案時,某甲已下載完成並開啟
且知悉該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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