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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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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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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實際上因為同樣違法所以無法作為證據?
yes,不過僅只於判決用的證據
譬如:
警察網路上找到某IP在上傳下載 違法影片A,足夠讓檢查官向法官申請搜索令
然後對某IP的地址進行搜索 發現違法影片B正在上傳下載
那法官是可以依據現場搜到的影片B證據 進行判決
簡單的說就p2p這點,電信警察沒辦法光是在電腦上就可以完成整個辦案

> 就是直接請 ISP 提供哪個 IP 下載了什麼嗎?
如果有用模糊協定 ISP 是看不出來封包是什麼協定
而且ISP不會紀錄封包內容,若要知道哪個IP 下載什麼 必須要向法官申請竊聽
不過這樣也只是可以紀錄封包內容,實際去分析封包內容過於片段 不連續 恐怕要有個幾秒鐘的片段可以播都很困難
綜合以上
搜索是個必要的程序,沒有搜索頂多只能約來做做筆錄

> 但之前在日本還是有人因為上傳而被逮捕了…
據wiki 指稱 只有日本、澳洲 有明文規定 "送信可能化権"
日本上傳者被抓應該是違法這條"送信可能化権"
而且看到的案例多數是著作權,只要該公司授權警察就算合法

但如果是未成年****影片這種徹頭徹尾的違法,那恐怕還是要搜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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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律小常識
幾個月前日本已經將download 刑法化、重製也被列為違法
連把自己購買的正版DVD、CD 重製成影片檔、MP3 放在自己的硬碟沒有任何分享行為 都算違法
今年10月開始實施
舊 2012-08-10, 05:59 A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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