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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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爭執
有公文 有真相
遮掉一些資料
也就是說 並沒有罰 所以撤銷處分
我保持中立
雇主:賺到了 其實罰緩也沒多少
呆勞:怎麼不走司法途徑呢?!舉證確實 比較難
賠償責任的構成
可能是雇主對於勞工符合侵權行為......,如違反明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護義務....,由於侵權行的歸責要件,就是雇主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就會涉及到勞工要如何證明雇主有故意過失的問題。
當然有意見的人 也可以提出法院判決書
以上僅供參考 我不是法律出身的  只是常常問法務 你們再重三小
問一下 我像是來亂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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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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