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你又再度完全搞錯方向
勞動法令只是勞動司法的一環、不是勞動司法的全部
為什麼那些罰則那麼輕、因為還會搭配其它法條開罰
你工廠未按安全衛生法規範發生氣爆、產生大量汙染物
勞動檢查單位罰完後,後面換環保署開始開單(空汙法)、還有處理費用、地方居民求償(民法)等
不是所有動作全在於勞動檢查法令上面完成
勞基法只是民法的延伸,勞基法沒有規定到的
就是回歸民法
老闆和員工有薪資爭議、違反勞基法的開罰
但勞基法並沒有任何一條說勞動檢查單位有權直接向老闆拿錢發給員工
這時就要回歸民法,勞資雙方進入民事庭訴訟、經由民事配合勞基法解決爭議
安全法則是刑法的延伸,雇主沒有按規定做好保護措施而發生人員傷害
安全法只有開罰3~15萬,而傷害部份則回歸刑法
檢查員開始做事故分析,交由法官仲裁
如果你這方面覺得不熟悉,最簡單的就是和車禍司法處理的流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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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說去你只是挑大條的特例來說嘴
這些大條的特例只要不是被暗中搓掉,本來就會有賠償金(值不值得當然要看當事人及其家屬),跟其他相關的刑責
但是日常可見超時.加班甚至過勞死(這還是去年底才開始有提要修法到有刑責)的違反罰則有任何其他相關罰則開罰過嗎?
寫法條的人精的很,審法條的也不會差到哪裡去,拿老早就落伍的法條還唬弄觀眾的自然也不會是笨蛋
但是看猴戲的不見得就真的信猴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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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是離題
不過"我很少聽人抱怨交通發生故事時的罰則太輕"這句話就可以知道你完全跟社會脫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