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講到法條就更漏氣
勞基法.勞工衛生安全法.工會法
自己去看看"罰則"的部分
更不要提主管機關實際執行上認定跟開罰的比例有多少
就是已經看過法條才知道根本不要對於台灣現行的主管機關跟法律有什麼期望
沒想到還有人自己幻想起其他人的立場在大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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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說到中華人民共和國
他們的勞工法條更是要靠後台跟政府的大方向來決定是不是真的吃得到就是
所以也不必太相信跳過去或是被銬上以後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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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再度完全搞錯方向
勞動法令只是勞動司法的一環、不是勞動司法的全部
為什麼那些罰則那麼輕、因為還會搭配其它法條開罰
你工廠未按安全衛生法規範發生氣爆、產生大量汙染物
勞動檢查單位罰完後,後面換環保署開始開單(空汙法)、還有處理費用、地方居民求償(民法)等
不是所有動作全在於勞動檢查法令上面完成
勞基法只是民法的延伸,勞基法沒有規定到的
就是回歸民法
老闆和員工有薪資爭議、違反勞基法的開罰
但勞基法並沒有任何一條說勞動檢查單位有權直接向老闆拿錢發給員工
這時就要回歸民法,勞資雙方進入民事庭訴訟、經由民事配合勞基法解決爭議
安全法則是刑法的延伸,雇主沒有按規定做好保護措施而發生人員傷害
安全法只有開罰3~15萬,而傷害部份則回歸刑法
檢查員開始做事故分析,交由法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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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這方面覺得不熟悉,最簡單的就是和”車禍司法處理”的流程一樣
法官借由交通法規(安全衛生法)去做刑法上的處罰
我很少聽人抱怨交通發生故事時的罰則太輕
因為後面民刑事的罰金、坐牢刑期問題就夠讓事主欲哭無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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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台中中港路曾發生一件嚴重的化學料車意外、帶有毒性的化學蒸氣外漏
那件事要是沒處理好、最少要有三個首長下台…
第一個是勞委會主委,因為司機有上事故處理課程、卻處置失當
第二個是交通部長,沒有嚴格臨檢,讓沒有做好安全防護和辨識的車輛上路
第三個是消防局長,讓沒有安全防護設備的消防人員去搶救
還有一堆附近居民送醫的費用
這些求償是都寫在安全衛生法、勞基法上嗎?
你以為寫法令的人比你還笨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