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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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Quaker2002
M01那位苦主,一但罪證成立,下場可是非常淒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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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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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考....
勞基法也這麼罰那麼多好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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