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ura1203
深深地認同....
Yahoo, Google, Facebook 都是從校園內發展出來的
要是發生在台灣, 一定先被自己人打槍.
很佩服美國在這方面的發展,當一個有前途的發明/創意出現時,
自然會有投資人(基金)來代為引進 資金, 管理, 處理法律/專利等等事務
原創者只需專注技術方面. 等成功之後, 原創者和投資人利益均分.
通常, 原創者都還能掌控整個公司, 不會被投資人做掉.....
我想創意我們是有的, 但沒這種發展環境.
就算有創意, 在成功前, 通常就已經被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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