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第9條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FL014930&lno=9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您不是派遣工,而是正式的員工
老闆嘴上怎麼講是一回事,但上了法院打官司時,您的勞動契約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請依照勞基法的規定
提前向僱主預告離職
避免僱主用未交接造成公司損失向您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