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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
Smile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第一:台灣勞動法條在法律上是沒有颱風假這個名詞的、勞工是沒颱風假的
第二:法律規定因天災等緊急事故,雇主是可以強制叫勞工上班的(勞基法40條)
第三:在法律上有薪假只有例假(每七日一天)、休假(法定假日)、特休、產假
第四:雇主叫勞工上班出事最少也負補償金的責任,企業怎麼會沒承擔風險的

上例只是最差的條件,企業要以優於上列待遇給勞工是ok的(如颱風假給薪)
但不能劣於



單純解釋 GIRORO伍長所講的第二項

第40條講的是(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也就是說那天如果你本來是放假的,因為特殊因素,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停止假期,但是需給加倍薪水,之後還必須補假。

既然是加班,雇主可以要求,但是員工也可以拒絕,並沒有說具有強制性。

有錯請糾正,謝謝。
舊 2012-08-06, 10:56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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