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61
請問有沒有甚麼職務或職位在勞基法中已認定為"不須經過申請即視為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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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la.gov.tw/site/business...-1(1010719).doc
算了
很多人給連結都懶的點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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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
1.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2.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3.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4.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5. 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6. ****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7.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8.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9.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0.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11.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12.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13.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14. 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五、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15. 一、****業客務企劃人員。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16. 一、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四、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17. 一、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三、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四、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18. 一、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二、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三、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19.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20. 總統辦公室工友。
21.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22.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23.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
24.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25. 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26.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27.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
28.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29.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30. 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31.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32. 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
33.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34.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35.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
36.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37.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
38.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39.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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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在本國的法律上
通通都不是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