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W
你這觀念完全錯誤,首先天災問題不是勞工應該負擔的,就像是大環境不好,你大可裁員而不是放無薪假,這是企業本身就要負擔的風險,而不是員工要負擔的風險,不要搞不清楚對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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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怎麼想、那是你的事,但你如果你認為你的主張可以用
你要找到適用正確的法條來支持你的說法
第一:台灣勞動法條在法律上是沒有颱風假這個名詞的、勞工是沒颱風假的
第二:法律規定因天災等緊急事故,雇主是可以強制叫勞工上班的(勞基法40條)
第三:在法律上有薪假只有例假(每七日一天)、休假(法定假日)、特休、產假
第四:雇主叫勞工上班出事最少也負補償金的責任,企業怎麼會沒承擔風險的
上例只是最差的條件,企業要以優於上列待遇給勞工是ok的(如颱風假給薪)
但不能劣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