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sutl
最後,再加上陪審團制度,這樣就沒有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


即使是採用陪審團制度,也還是一樣會施行自由心證主義,不同的只是由法官變成陪審團而已。

而以臺灣人民的法律素養來當陪審員,臺灣司法的下場想到都會害怕。



引用:
作者sutl
台灣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考同樣的司法考試,在同樣的司法訓練所訓練。

其實應該先考律師,然後有律師執照五年後才可考檢察官,有檢察官資歷五年後才可考法官。

這樣的法官應該就非常食人間煙火。


理想很美好,現實做不到。

我可以說這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想法嗎?
     
      
舊 2012-08-06, 05:14 PM #5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