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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你的答辯一樣蒼白無力。
首先你的行政訴訟一定會被駁回的,根本沒有理會的必要。
其次,即使你這樣恐嚇法官,法官還是會引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條文來判決,為什麼?因為法官依法審判,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你到哪裡申訴都一樣。
再來,大部分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除了少數作出錯誤反應的之外,被告多是在無法反應時間內發現對方的,因為如果被告在能夠反應的時間內發現對方還撞上去,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真正的關鍵在於是否「客觀上無法預見」,這才是重點。
一件車禍事故中,警方需製作相關大量的文書,包括: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其中現場圖警方會描繪雙方位置、距離,包含煞車痕跡等(如果有的話),這些資料都是必備的,更別說事後可能送鑑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跟運氣好有調到的監視錄影畫面。
所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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