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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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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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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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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shj0314
汽車駕駛不太會答辯,應該說"我已經非常注意在開車了,誰料對方闖黃燈,突然闖過來,我有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了,不信,你去丈量煞車痕(如果當天有請交通事故處理車來處理的話),來證明我有注意,而且有採取動作。你(法官)如果逕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辦我,我不服,一定上訴到底,而且要加訴行政訴訟,告檢警瀆職」

”注意”這東西,是很難量化的,法官沒有量化實據,就以法條文字亂判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注意”要量化也是可以,要視駕駛看到障礙物時時間,和距離,離撞到還有多遠,和正常人的反應速度,再量地上煞車痕,這三個數據來計算,就可以判斷駕駛人有沒有在足夠時間內反應並採取行動。


你的答辯一樣蒼白無力。

首先你的行政訴訟一定會被駁回的,根本沒有理會的必要。

其次,即使你這樣恐嚇法官,法官還是會引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條文來判決,為什麼?因為法官依法審判,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你到哪裡申訴都一樣。


再來,大部分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除了少數作出錯誤反應的之外,被告多是在無法反應時間內發現對方的,因為如果被告在能夠反應的時間內發現對方還撞上去,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真正的關鍵在於是否「客觀上無法預見」,這才是重點。

一件車禍事故中,警方需製作相關大量的文書,包括: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其中現場圖警方會描繪雙方位置、距離,包含煞車痕跡等(如果有的話),這些資料都是必備的,更別說事後可能送鑑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跟運氣好有調到的監視錄影畫面。

所以法官並非只憑文字就下判決,而是根據上面大量的資料來做出判斷,憑文字就下判斷的是誰?是你呀,老兄!而且還是憑著記者的文章就做判斷。

醒醒好嗎?
舊 2012-08-05, 12:37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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