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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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zf52017
果然是跟法官同樣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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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僵化
判決無罪重點不在綠燈歸誰、而是事故中你駕駛行為是不是符合安全駕駛
事故中只要你有不符合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會有過失
而所謂的事故過失:並不會因為某方過失較大、另一方過失就算沒罪
這也是一般台灣民眾對於交通事故常見的錯誤認知
就像你在一百米外看到一個老公公闖紅燈過馬路
你不踩剎車防止事故,還加速撞死對方
法律上要說你因為你有綠燈可以合法撞死人,在法院上是沒有人會理你的
還會加上一條謀殺罪
答辨上應著重自己已經非常專注在開車上
對方的行為自己無法做到預知而防止事故
而不是對方什麼死角衝出來之類的、對於視線死角本來就該更加小心慢行
答辨暴露你開車不專心、那本身就是有過失了
就像前幾年有一婦人靠右走路走到一半突然無預警向左轉
造成後面車輛撞死、該車輛沒有超速
婦人動作及車輛距離不足以讓駕駛反應做出防止動作
找不到駕駛過失之處、事故責任則100%在婦人身上
後面是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