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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33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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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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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ndstorm
政府應該立法規定:
凡是曾山難而耗費社會資源救援者,禁止再度登山。
凡是曾車禍而耗費社會資源救援者,禁止再度開車。
凡是曾噎到而耗費社會資源救援者,禁止再度吃飯。


開車,吃飯都是一般大眾生活所需

登山只是休閒興趣,雖然新聞有故意栽贓之嫌,但你也沒必要如此極端的舉例

該規定的應該是登山客的配備,強制每位登山客配備或租用衛星電話/雷達發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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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8-05, 04:35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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